發現家暴不舉報有責任嗎?
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確規定了,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若發現家庭暴力情況卻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給予處分。
草案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家暴或疑似家暴情況的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家庭暴力輕重的不同,草案對不同情節的家暴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處理規定。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居委會、村委會等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或社區民警將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并督促整改。
草案還在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草案明確,當事人在遭受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一次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當事人若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沈陽偵探私家調查婚姻遭遇家庭暴力應該如何收集證據:
第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或錄音、錄像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第二、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等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應及時到醫院進行治療,并保存好治療過程中醫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此外,包括受害人后期持續性治療的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的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不僅保存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遭受家庭暴力的問題,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輔助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第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九、被對方毆打后拍攝的相關照片或視頻錄像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當然上述所有的證據列項只是對通常情況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體情況。建議受害者在發生這樣的情況后,及時向專業人士比如說警察、律師等等進行咨詢,看應當調取什么樣的證據。